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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你应该知道的小常识

时间:2018-06-05 | 浏览量:7625

一、失业人员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年限,及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后至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其所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三、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和低于本市******工资标准的水平确定。

 

四、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形下,将从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失业保险办理和领取的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登记凭证。

3、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失业登记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4、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应当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

 

以上文字信息来源:《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发布机构: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津人发[2014]42号;发文日期: 20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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