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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的医疗期及待遇

时间:2018-06-05 | 浏览量:6831

一、如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能享受多久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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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内的工资如何核算?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

2、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

3、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的80%;

4、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的90%;

5、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100%。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1、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

2、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

3、已满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以上文字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由天津普惠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选择天津普惠人力,专业、一站式服务,为你解决人力资源方面的难题。